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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華:從黃靜案看司法維權的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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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訊】2003年發生的音樂女教師黃靜裸死案被稱作是「中國網路維權第一大案」,可敬的廣州中山大學中文系教授艾曉明女士花費4年的時間,冒著自己成為受害者的艱險,記錄這個母親為女兒伸冤的歷程,也代表著為兩性平等權益、甚至為所有的受難者權益發聲的歷程,值得藉由此案了解中國大陸的司法體系問題,本文提供以下兩點討論:

1.就女性的角度來看,黃靜因約會強姦致死的事實有諸多佐證,但是,經過4年訴訟最後的判決書竟認為:黃靜與其男方係「戀人關係」,所以「主觀上」男方沒有強姦的故意,而「客觀上」並沒有實質發生性交行為,因此,不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因此男方無罪。

這個判決內容很顯然有極大的瑕疵,明顯缺乏「約會強暴」的概念,居然認定「戀人關係」中不會有強迫式的性暴力;同時並以「實質性行為」的有無來判定是否為強姦暴力的原因,都令人對判決無法置信。事實上,黃靜生前已在「主觀上」希望拒絕與其來往,以及「客觀上」在現場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為,而致身上傷痕累累。

此一案例從此成為兩性平等教育課程中認識「約會強暴」的主要案例,教導社會認識婚姻及男女朋友之間也會發生性暴力,因此,我們必須學習在親密關係中,仍然必須尊重對方的自主意願。

2.從司法角度來看,黃靜裸死案件一開始,警方草草以「心臟疾病急性發作」結案之時,家屬不服而極力主張驗屍,但卻完全未被接受;而過程中就傳出疑犯方面揚言,他們有高層關係、要什麼結果有什麼結果、以及黑白兩道都有人等語來威脅調查者。

官僚的黑箱操作是如何無法無天,實無人可知;而家屬面對的事實則是:在向上級不斷陳情要求屍驗的過程中,屍體竟因保存不當而腐壞,甚至內臟竟被燒毀,以致根本無法查驗;即使後來獲得幾次勘驗機會,但已無法檢驗終致沒有實質結果;更不堪的是,四處奔走的陳情家屬還曾被暴力襲擊,也求訴無門!甚至最後的判決書,竟然完全不採納家屬提出的「約會強暴」的任何相關證物證詞!

家屬對於警方辦案和司法調查過程的懷疑和陳情,正是專制社會中的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過程,在其中所積壓的心酸委曲,其實不僅是黃母一個人的心聲,因此,這個案子也成為代表女性維權和公民維權的典型!其間喚起了許多善良正義之士的挺身而出,網路串連、召開會議、記錄過程、集體聲援;也因此代表人心不死,無畏腐化黑暗的專制司法,不斷尋求法治生機的史詩篇章!

然而,這一條爭取司法公義的長路,是否已到盡頭了呢?5年後(也就是上個月底),各大媒體都大幅報導了一樁大規模的群眾騷亂事件:貴州甕安縣有逾萬民眾衝入縣公安局、縣政府和縣委大樓,打砸辦公室,焚燒多間辦公室和數十輛警車。起因則是甕安三中一名15歲的女學生遭到強暴殺害,她的家屬要求調查,當老師的叔叔竟被公安暴打致死,嬸嬸重傷,目前生死不明,父母親甚至逃亡不敢回家,因而導致上萬民眾憤而怒砸警局!

在這個不幸事件中,我們再度看到了一件性暴力悲劇,同樣的司法腐敗,以及民眾冤情難伸的痛苦!不同的是,民眾的憤怒在短時間匯集而成的廣大共鳴和行動強度令人震撼!這個事件似乎己經預告了中國的司法改革必須基於政治改革,而這股民眾維權的動力已然一觸即發!(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悉尼時間: 2008-07-24 12:05:06 PM  【看農曆】
本文網址﹕http://au.epochtimes.com/b5/8/7/24/n22025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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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奥运会,上访人遭殃。现在,我们都被湘乡政府看管起来,想到北京去上访,随时随地被关来,这就是我们的人权,民主,法制,自由吗? 请转交给胡总书记,温总理: 湖南省湘乡市奇闻,一个农民企业家的遭遇 我叫谭可文,湖南湘乡市横新纸厂厂长,湘乡市人才联谊会会员。91年创办个体农民企业。95年5月至2008年今日止,因对原市委书记阳祖耀伺候不周,而引发的政府拿出百万元上下串通,制造着天下奇闻的7个抗议书,以权压法,扼杀改革开放,摧跨农民企业,不准农民企业用电,导致企业被逼停产至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至今未能得到法律的保护,50多万元的机械设备报废,部分机械遭抢劫,厂房摧跨,10多万元的原材料被毁,造成损失4百多万元的惨剧。追究原因,因受权利的压制,腐败的作恶,金钱的驱动,个别政府官员、检察机关、人大代表的卷入,出台着”天下奇闻“的7个抗议书。搞得本案错综复杂,法院有法不能依,久拖不办,13年的诉讼、上访,一案未断,另一案又起。接二连三,报复、陷害、坐冤牢二年。家中多次遭到打、砸、抢、抄。出狱后继续申诉,被贪官、黑势力追杀,抢走厂区机器、电缆、摧毁厂房。至今有家不能归。正义、邪恶、黑势力、腐败、法、权、钱、拳继续在较量,何日才能见到光明? 改革开放,湘乡政府何时才能允许农民企业用电? 依法治国,再审判决何日才能执行完毕? 有错必纠,刑、民、行政四案何日才能讨回公道? 和谐社会,湘乡政府何日才能转变观念? 尊敬的胡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吴委员长、温总理、中纪委书记、中政法书记及各级人大代表会议主持团、各级领导,各位真正的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正义人士。 一、中央号召农民致富,农民办厂抓收入。湘乡政府来扼杀,农民企业把电切。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党立功,执政为民“、”发展经济,依法治国“。我于1991年创办个体企业,当时我向湘乡市电力局缴纳了300元/千瓦的增容费,供电部门依法履行了供电协议,供给我厂用电量为60千瓦。至95年5月止,我厂兴旺发达,产销两旺。95年5月月因改变供电线路,湘乡政府停止对我厂供电。95年8月我被逼诉讼:1、请求尽快恢复我厂的正常生产供电,恢复生产;2、因无故停止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当时法院受理了此案,连续三次传票开庭,结果遭受被告村官、湘乡市人大代表丁代江书记的围攻、辱骂。法院不作为,下发裁定书:”不予受理“。并颁布《司法建议》,明确指示:”尽快恢复造纸厂的供电;免遭损失的继续扩大。“送发:廖市长、肖市长、乡长及主管职能部门。处理结果是:”乡政府作出了《关于横新纸厂用电决定纪要》,只允许我厂用电为30千瓦,其余30千瓦由企业主谭可文自己负责。“上诉人申请湘乡市人民政府复议,理由是其余30千瓦怎么办?是去国外引进电源还是先去办一个发电厂?至今日无人理睬。只有原湘乡政府信访办主任李正平说:”看你把状告到哪里,我们就把材料汇报到哪里!乡政府做出的决定是对的。” 1996年3月,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12日裁定:“发回立案重审。”97年9月11日,湘乡法庭开庭审判,98年5月8日一审才下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谭可文经济损失6万元。”法院对如何恢复60千瓦的生产用电说:“由政府处理,我们在95年9月已经颁发了《司法建议书》。你去找政府,法院不能管电。”98年5月26日,我上诉湘潭市中法院,99年2月湘潭市中法院终审判决:“由被告方共同赔偿谭可文的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对供电一项说:“找政府处理。”我不服判决,认为:造成我厂经济损失总计达四百余万元。供电是我的生产权、经营权、要求讨还。所以于1999年6月10日第一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并申请执行中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被告方在原市委书记阳祖耀为首的领导下,共同策划出天下奇闻的7个抗诉书,违法乱纪,以权压法,渎职至极。 1、1999年7月13日,湘乡市东郊乡电力管理站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说:”供电部门不应该承担责任。“ 2、1999年10月22日,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说什么”乡政府和供电部门没有任何责任。“ 3、2000年3月2日,湘乡市信访办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市长、书记亲自主持,作出决定:”终止执行湘潭市中法院终审判决书,并由湘乡市一审法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搞好抗诉,力争抗诉成功。“ 4、2000年6月23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湘乡市法院、湘乡市检察院的意见提请抗诉。 5、2000年7月5日,湖南省湘乡籍人大代表邱中桥受市委书记阳祖耀的重托,由民政局拨款扶贫基金30万元作为活动资金,以邱中桥一个人的名义,不经调查,借用李杨维、贺淑英、黎文辉等三个湘乡籍省人大代表的名字向湖南省人大代表会提案、抗诉,认为中法院的判决错误,政府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来扼杀农民企业。 6、2000年7月26日,湖南省检察院不经调查,只是依据湘乡、湘潭检察院及四省人大代表的理由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7、2000年11月4日,湖南省高院吴振汉院长指令湘潭市中院再审。 2000年12月19日,在湘潭中院开庭再审。然后我的申诉置之不理,按抗诉程序进行,法院辩论,检察机关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提前退庭,原审被告及检查机关彻底败诉:”谭可文在本案的责任承担上没有任何过错,所造成损失的赔偿应该由被告方全部承担----“2001年5月15日,我收到了《2000潭中再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改变了原终审20万元的赔偿判决。改判为”赔偿116550元。另计5年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赔偿,共计21万余元。“由此明显看出116550元的损失是:”96年5月14日银行进行资产抵押26万余元,其中住房8万元,机械设备值18万余元。97年9月23日湘潭市价格事物所对我厂的资产进行了残值价格评估为7.7万元。通过核减得出96年5月14日-97年9月23日机械损失为116550元,利息从95年6月10日-99年2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给予赔偿。那么97年9月23日机械残值7.7万元,至今止还值多少呢?95年6月10日-96年5月14日,我厂因无电投入生产、机械的自然损失又是多少呢?还有,当时10多万元材料全部报废。95年6月10日-96年5月14日这一段时间给我厂难道就没有损失吗?99年2月12日至今,我厂一直无电生产,就没有损失吗?11年的诉讼上访损失又该多少呢?还有间接经济损失又是多少呢?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这些损失是应该依法赔偿的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且至今日,再审判决5年有余,一审法院还是拒不执行。 时至今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级的指示下,通知各方面当事人及有关人大代表们多次举行再审公开听证,湘潭中院至今拒不立案依法公开再审《祥见第四次民事申诉状》。 二、关押毒打不动摇,上访诉讼又坐牢。打、砸、抢、抄还不够,厂房机械用车载。 我11年上访、诉讼,为了依法保护个体企业、恢复生产,依法赔偿,换来的是什么呢?省、中央的批示数百张,法院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建议13件及一些假汇报以外,还有近几年来市长、书记们的一些谈话恐吓通知,从中交错着政府的一些行政行为。乡长带队百多人到我家打、砸、抢、抄,抢走厂内机械,推跨厂房,乡政府出钱村支书纠集黑社会势力对我的谋害,关押、判刑、追杀等等。 1995年9月30日,原乡长现任湘乡市纪委书记彭建国、湘乡市公安局局长罗玉石、村支书湘乡市人大代表丁代江带队一百多人撞入我家,对我家进行一场日本鬼子式的“三光抢劫”,抢走财物-汽车,对我及家人进行一场惨无人道的毒打。 97年9月15日,我在市城姣妹子打字复印店复印上访材料,被湘乡市公安局、东郊派出所所长曾龙武发现,强行带到公安局关押48小时,并对我进行一场又一场的毒打,口口声声“你上访,我要打死你,”放我没给任何手续,将我的上访材料及许多证据、录音、录象带等全部没收。 98年2月,将我家独以生存的责任田强行没收。 98年4月26日,由丁代江为首,纠集4位社会流氓,横拦我的去路,制造了一场谋杀案件,当即我的眼球被打出来了,幸好及时送往医院才脱离危险,后由乡政府出钱为我治疗。对此案的处理不了了之。 98年8月搬走我厂安装在供电变压器房间的供电电器。 99年抢走厂家电线。 2001年抢走厂家机器。 2003年再次抢夺机器和厂家电线。 2005年摧毁厂房。企图毁灭证据。 98年11月10日,在省公安厅厅长接待日上访时,湘乡公安局依照信访条例,去省公安厅接回上访人并交办处理上访案件,将我关进湘乡监狱,并把这一天湘乡去省城上访的人全部关进监狱,采取刑讯逼供。以“上访为由”“驾车冲击国家机关罪”被二级法院枉法裁判,将我判刑二年。我不服,要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提供谁驾的车?车号是多少?因我既不会开车,又没有车子,又何以构成“驾车冲击国家机关罪”呢?2000年2月10日在冤狱中申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至今日,法院一直没有类似的证据提供。 出狱后,继续上访、申诉:找市委书记阳祖耀:要求执行终审判决。回答说:“一审的有法律效力,二审的没有法律效力,市委、市政府不服,我阳书记不服,我们开了常委会,指令民政局、电力局拿出100万元和你继续打官司。你再告状,我们又把你关起来。”湘潭市中院在上级的指示下,多次举行听证会,但只听证,拒不立案公开审理,逼申诉人申诉不断。中法院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只好改判为“租车冲击国家机关”。请问:“租谁的车?司机是谁?车号是多少?”没有,申诉人上访,每次是出钱购票坐车到湘潭、长沙去上访,中法院的再审判决岂不成为了一个出钱购票的乘客乘车去长沙,司机开车制造交通事故,冲击国家机关要由乘客来承担法律责任的荒唐判决了吗?《祥见第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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