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民從早上8點一直等到下午3點,沒有一個市領導接待他們。
上海大接訪被諷作秀 沒見半個官兒蹤影

【大紀元7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古清兒採訪報導)上海市閔行區信訪辦發出將有市領導週三(23日)到區信訪辦進行大接訪的信息,各區訪民聞訊,一大清早就到閔行區信訪辦等候,但訪民從早上等到下午都沒看到市領導的蹤影。

當天早上8點左右,閔行區信訪辦門口停滿了警車,前後左右都有便衣警察,走進信訪辦門口的人都要檢查隨身物品。

上海訪民金月花表示,昨天大廳裏擠滿了人,但等到下午三點都沒見到市領導。街道信訪辦主任跟我說:「21日到25日,閔行區信訪辦大接訪,23日會有市領導來大接訪。」當天很多上訪人過來。

上海訪民左等右等也沒見到市領導來接待,有些新訪民由區信訪辦工作人員接待後被打發走了。閔行區張雄明、金月花、沈佩蘭等15人,一直等到下午3點左右才離開信訪辦。

當天中午約11點左右,有訪民看到市政府001轎車走出信訪辦大院,他們認出001是市委書記俞正聲的轎車。不少訪民問閔行區登記的工作人員:「你們不是說今天是市領導接待嗎?」他們卻說不知道此事。

訪民沈小姐說:「那麼市領導大接訪不是在作秀嗎?沒有一個人看到市領導接待訪民。大家都很氣憤,這不是在騙老百姓嗎?昨天公安和便衣比訪民還要多。有一位女訪民用相機拍照,相機被公安搶走,至今未還。」

7月6日,10位上海市民去香港向中共領導人習近平請願,揭露上海陳良宇、韓正、劉雲耕、吳志明等人的腐敗,揭露控訴陳良宇之流在上海十年大動遷給上海人民帶來的災難。

10位上海市民回到上海後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壓。7月21日,張兆林和呂龍珍以莫須有的罪名分別被行政拘留10天,拘留的罪名是:在深圳羅湖口「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金月花則被上海華坪派出所沒有出示傳喚證傳喚。她表示,現在她外出和家外面,都有兩個人24小時監控她。當地領導下了三個命令:「一天一個電話查她;隨時呼叫,她要回電;外出要請示匯報。」

7月16日,上海訪民薛小妹、丁慧莉因去北京上訪被上海公安拘留5天。理由是:她們在4月30日在北京上訪經過天安門時被抓,說她們去天安門了就要拘留5天。

7月3日,訪民謝金華從北京上訪回來被拘留10天,在看守所裏,警察用刑具電警棍擊她,謝金華絕食7天,公安反咬謝打警察,又延長10天拘留,拘留也不通知家屬,現在她還被關在拘留所,家屬也不知道她絕食後的身體狀況。

據中共官方報導,從本月開始全國範圍實行縣(市、區)委書記大接訪活動,要求各地對各種矛盾糾紛集中進行拉網式排查和化解,中共中央下達命令,要求地方官員就地解決地方矛盾,嚴控民眾到北京上訪,以避免在奧運期間帶來負面影響。

隨著奧運臨近,上海許多訪民已被監控、軟禁、關押,他們希望國內外媒體和世界人權組織關注上海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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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領導大接訪作秀見證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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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兆林從香港請願回來被傳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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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兆林從香港請願回來被傳喚拘留。
(http://www.dajiyuan.com)
悉尼時間: 2008-07-25 01:36:40 AM  【萬年曆】
本文網址﹕http://au.epochtimes.com/b5/8/7/24/n22034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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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全文)http://news.QQ.com  2008年07月24日11:23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38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国家信访局 第16 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己经监察部2008年3月7日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4月17日第2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2008年4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国家信访局局长: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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